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7月22日,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卢爱红表示,指导意见从多方面补齐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短板,还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对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但已成为吸纳就业主要渠道的新就业形态,其劳动关系处于法律真空和监管不足的模糊地带,亟待加大保障力度和规范引导。指导意见所提出的法治保障,弥补了新业态的缺失,将逐步推动实现新就业形态的高质量就业。
明确权益保障责任
平台经济的兴起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加入其中的劳动者越来越多。有些劳动者虽然为平台工作,却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成为了这一群体面临的一大痛点。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乔健告诉中国商报记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用工方已并非传统意义上企业和劳动者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而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体系所保障的劳动者权益,都要以先行认定有无劳动关系为前提。
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涉及被欠薪、因工伤要求赔偿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各地法院对于用工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较为明确、统一的倾向,对个案的认定也存在差异。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因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平台而言成本最高、责任最重,所以用工平台常通过众包、外包等渠道,避免与骑手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更导致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有定论。因此,明确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保障责任,已成为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的重要问题。
对此,指导意见首先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指导意见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情形纳入常态化的劳动关系调整范畴,其意义在于扩大了法律覆盖面及保障范围。”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王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强化职业伤害保障
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尤其是基于定位的外卖员、快递员和滴滴打车司机三类劳动者,最大的生命安全威胁就是工伤,但却无法在现行法律法规层面参与职业伤害保险,成为这一群体面临的急难问题。
在探索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8月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
今年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制之年,指导意见对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乔健告诉记者,目前已开展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均是地方性的,尚无国家层面的统一统筹。并且,这些试点城市几乎均仅要求用工平台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愿参保,并无强制性。但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这一群体将被强制参保,这种倾向在指导意见中已十分明确。
“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参加,这已经属于一种强制性行为。平台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参与职业伤害保险的权益。此外,对于诸如在注册地参保还是在生产经营地参保等有关参保缴费的细节规定,也是接下来需要研究突破的。”乔健说道。
呼唤新形态的工会
与传统意义上的职工相比,新就业形态群体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及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特点,权益维护面临许多困难问题。
对此,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的《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提出,将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并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组织他们入会是为其提供维权服务最基础的环节。
作为回应,指导意见明确,将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平台经济环境下,劳动者与企业的人身依附关系已然完全淡化。指导意见提出,将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如能通过工会来反映情况,劳动者的话语权将大大增强。”王建平对记者表示。
王建平认为,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还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工会的组织形态方面进行突破。“首先,工会法应适时修订或增加执行实施的细则,补充完善配套规范;其次,平台经济的运行模式,使得平台、商家等多方都与劳动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很难再以传统的企业工会方式介入。因此如何适应新业态的行业特点,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组织一个新形态的工会,是下一步工作需要突破的,也是可能最终惠及所有劳动者的。”王建平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