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当事人能否以仲裁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主流观点是可以但存在一定的争议,《民法典》施行后,该问题变为确定可以。那么劳动争议领域中的劳动者能否以仲裁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本期就来解析几个实践中发生在2020年的案例。
本期目录索引
一、 法律法规未限制解除方式
二、 参考合同法规定,可解除
三、 单位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办手续视为同意
四、 自申请书副本送达单位时解除
01
法律法规未限制解除方式
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8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20日,但A公司仅为L缴纳了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L经济补偿金。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L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2020)鲁02民终48号】
02
参考合同法规定,可解除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也可以由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A公司主张L解除合同应当向其提出或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能直接由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认定后裁决解除,而根据本案的诉讼过程可见,L自2018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就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一审起诉时,其再次重申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L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A公司时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因而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11月解除,并无不当,A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053号】
03
单位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办手续视为同意
被告L于2019年7月15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A公司在收到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当日,即在2019年7月19日办理了解除与L劳动合同备案,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为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是在被告申请仲裁之后,是在知悉被告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办理的。综上,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形。【(2020)鲁0283民初51号】
04
自申请书副本送达单位时解除
L离职后于2019年7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L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书副本于2019年7月16日送达A公司。一审法院认定L、A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